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,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,引导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,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
具体详见:GB 21902—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

如需了解太湖流域排放标准,可见: 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
